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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张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张战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0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8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负责人:李娟,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甲,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战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静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