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国胜与金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胜,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胜,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新,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国胜与被执行人金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