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谭海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谭海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54号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军。被告:谭海长,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海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85元减半收取为1005.43元由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005.42元退回原告广州市福通管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白玲人民陪审员  林伯根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