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琼芳、朱其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琼芳,朱其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邹琼芳,女,汉族,1974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朱其付,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邹琼芳与朱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