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气灵、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气灵,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海明,王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65号申请人:张气灵,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磁河路建设银行西20米。法定代表人:邓伟子。被申请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海明。被申请人:郭海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申请人:王端阳,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申请人张气灵与被申请人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海明、王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气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海明、王端阳银行存款1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气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海明、王端阳银行存款1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慧慧名下位于西工区王城大道268号院7幢2-15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