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冬秋与周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秋,周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第1177号原告王冬秋,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小卫,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冬秋与被告周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秋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