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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冬秋与周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秋,周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第1177号原告王冬秋,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小卫,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冬秋与被告周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秋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