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丽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丽波,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丽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陇雅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丽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夏丽波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给王某,王某从银行转账付款后,夏丽波将毒品放在托运的盒子里,通过客运车辆送达至盘州市柏果镇给王某时被柏果派出所查获,经称量毒品海洛因零包重0.87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还查获被告人夏丽波用于作案的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丽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丽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丽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且当场被查获毒品海洛因0.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丽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丽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涉案毒品海洛因0.87克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