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本县矿产品公司职工,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通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