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姚元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姚元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900号原告:桐乡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元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元哲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判。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