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新颖沈虎与周凯李敬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颖,沈虎,周凯,李敬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323号原告:周新颖,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沈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霞,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凯,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敬琴,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新颖、沈虎与被告周凯、李敬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周新颖、沈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颖、沈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颖、沈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周新颖、沈虎负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