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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堃与刘凯宇、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堃,刘凯宇,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593号之二原告:蒋堃,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宇,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俊,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堃诉被告刘凯宇、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凯宇、刘俊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蒋堃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09号17栋504室(合包字第××号)担保房屋,现蒋堃申请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1栋2303室(合包字第××号)房屋替换原担保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蒋堃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09号17栋504室房屋(合包字第××号);二、立即查封蒋堃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1栋2303室房屋(合包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