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铁金堂与朱宗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金堂,朱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铁金堂,男,1970年12月25日生,满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朱宗奎,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铁金堂与被执行人朱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铁金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110元,案件受理费585元,申请执行费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朱宗奎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朱宗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铁金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继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