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梁兴纪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梁兴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志宏,男,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兴纪,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梁兴纪因拆迁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奉化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梁家墩、王叶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7)浙021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安置房房款67870元、执行费91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13执8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耀明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葛华娟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