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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国峰、张盼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峰,张盼助,沧州运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32号申请人:宋国峰,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张盼助,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系冀J×××××号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沧州运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峰与被申请人张盼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5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盼助驾驶的冀J×××××号车辆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