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恢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雪芬、季发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芬,季发库,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芬。被执行人季发库。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与被执行人季发库、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民初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