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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恢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雪芬、季发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芬,季发库,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芬。被执行人季发库。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与被执行人季发库、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民初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