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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振宇与被执行人白先锋、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振宇,白先锋,王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蔡振宇,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延川县永坪镇。被执行人白先锋,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永坪镇。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永坪镇。申请执行人蔡振宇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蔡振宇与白先锋、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9000元、40000元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白先锋、王宝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振宇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宝成一次性给付蔡振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将案款当庭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白延水审 判 员  白东阳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