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徐红梅、许继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徐红梅,许继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741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负责人:黄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道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红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新世纪广场B区。被告:许继月,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新世纪广场B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徐红梅、许继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