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徐红梅、许继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徐红梅,许继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741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负责人:黄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道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红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新世纪广场B区。被告:许继月,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新世纪广场B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徐红梅、许继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