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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骆光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骆光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4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骆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光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元,由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幸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