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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尤三友与徐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三友,徐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尤三友,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勤海,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尤三友与被执行人徐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申请标的为6065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1409.75元,未到位标的59240.25元。经查,被执行人徐勤海在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退休金,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徐勤海在阿湖练马村有房屋一套,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其它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过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