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万坤、高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万坤,高岭,天津市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万坤,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程程,女,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岭,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瑞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良,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高万坤因与被上诉人高岭、天津市华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万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姜腾飞书 记 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