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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20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圣安实业有限公司、高玉伟、付丽、王宪民、丁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圣安实业有限公司,高玉伟,付丽,王宪民,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06-1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安海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高玉伟,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付丽,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宪民,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丁勇,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圣安实业有限公司、高玉伟、付丽、王宪民、丁勇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强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勇名下银行存款19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