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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爱兰申请执行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爱兰,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46号申请执行人姚爱兰,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牛志华,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姚爱兰与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民字第67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212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牛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爱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牛志华名下位于金水区园田路41号7号楼2单元6层46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牛志华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