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仕宏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556号原告朱仕宏,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法定代表人郭玉臣,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仕宏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获得树木损失的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夏文浩审判员 窦 开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