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远与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远,应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234号之二原告:张明远。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志军。原告张明远与被告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张明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远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张明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虞朝宏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施邹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