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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罗生平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平,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民初45号原告:罗生平,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21号。负责人:刘德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生平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5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生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生平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原告的房屋修理、重作、更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罗生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0年,被告在原告房屋墙上钉铁攀安装电缆,2015年又在原告房屋左墙的前后墙钉铁攀安装电缆,致原告房屋成危房,需拆除重建。被告辩称,我公司的行为是原告房屋受损的次要原因,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我公司对房屋拆除的残值按承担责任的比例享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5年,原告罗生平在本区张湾街新建了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楼房。该房屋墙体材料为红砖,外墙水泥砂浆抹面,内墙水泥石灰砂浆抹灰,基础形式为墙下浆砌片石基础。2015年,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未经原告罗生平许可,在该房屋西侧外墙一、二楼安装两个金属支架,敷设农用照明低压绝缘电缆线。2016年6月,原告罗生平发现该房屋西侧山墙出现几处裂缝,二楼预制构件移位,即要求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拆除电缆线并予以赔偿。同年11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拆除了电缆线,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经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结构构件产生裂缝,电缆线导致房屋1轴墙体产生裂缝和砖块脱落、B轴1-2轴段一、二层墙体产生裂缝,并导致其它部位结构构件不均匀沉降裂缝增大,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屋拆除、重新建造的总费用为人民币2011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罗生平提交的房屋照片、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原告罗生平所有的房屋墙壁,敷设电缆线,致该房屋成为DSU级危房,给原告罗生平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罗生平处理该房屋地基基础不牢固,致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对上述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侵权的民事责任;鉴定结论未对上述两种因素造成该房屋成为DSU级危房作用的大小作出分析,本院推定其作用相当;关于房屋拆除后残值的处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赔偿原告罗生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582.5元;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罗生平、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各承担12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