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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虎、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月辉,张永虎,许月青,李映武,王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月辉,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许月青,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映武,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培霞,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虎、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永民调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向本院缴纳案件履行款55000元及执行费1625元。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许月辉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出具了放弃剩余案件款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调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