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虎、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月辉,张永虎,许月青,李映武,王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月辉,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许月青,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映武,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培霞,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虎、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永民调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月辉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李映武、许月青、王培霞向本院缴纳案件履行款55000元及执行费1625元。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许月辉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出具了放弃剩余案件款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调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