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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安华与重庆全联兴副食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华,重庆全联兴副食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686号原告:罗安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晓,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全联兴副食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安华诉被告重庆全联兴副食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安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全联兴副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