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与唐永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唐永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542号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万祥城。法定代表人:陈焕,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职务:分公司经理。被告:唐永权,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与唐永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唐永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