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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振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振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166号罪犯徐振伟,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捕前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曾于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于2010年11月10日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0年12月20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2016年1月26日分别作出(2014)丹刑执字第00044号和(2016)辽06刑更4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10���起至2018年2月9日止。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徐振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有效减刑分225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徐振伟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振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振伟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丕健审判员  马晓明审判员  卢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