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09号原告:任某,男,汉族,住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xx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徽县。关于原告任某诉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