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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09号原告:任某,男,汉族,住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xx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徽县。关于原告任某诉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