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催1号申请人: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142XA。法定代表人:陶洪,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2000512223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合肥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