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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宋春山、蔡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宋春山,蔡卫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38号原告:李海龙,男,1977年3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山,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被告:蔡卫东,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龙诉被告宋春山、蔡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海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判员 曲 英 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