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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诉唐光友、李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发生呼兰分公司,唐光友,李景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462号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发生呼兰分公司。负责人:张云娟。被告:唐光友,男。被告:李景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诉被告唐光友、李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景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撤回对李景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