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洁静与宁夏佳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静,宁夏佳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619号原告:杨洁静,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佳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康晨沿街商铺3-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云志,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洁静与被告宁夏佳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洁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洁静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