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代夫、李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夫,李保玉,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刘代夫(曾用名刘代福),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保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代夫与被执行人李保玉、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长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