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刘建军、詹玉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刘建军,詹玉芝,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詹玉芝,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法定代表人:詹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军、詹玉芝、十堰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军、詹玉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利息、违约金、罚息,合计219979.89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91元、申请执行费3246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詹玉芝银行存款54644.41元后,被执行人刘建军、詹玉芝按借款合同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书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