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梯会、张元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梯会,张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梯会,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元兵,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元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元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元兵及配偶李黑姐共同共有一栋位于武穴市大桥新村××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028299号、建筑面积为471.7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元兵和李黑姐共同共有位于武穴市大桥新村58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000028299号、建筑面积为471.7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