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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国生与白斯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生,白斯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966号原告:孙国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白斯琴,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孙国生与被告白斯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于2017年7月15日,转换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斯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白斯琴给付原告劳务费2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1日,被告雇佣原告清理羊圈,约定劳务费300元。扎围栏日工一天200元,做了五天,一共1000元。另外,拆围栏6000米,每米0.6元;扎围栏7000米,每米0.8元,合计9200元。总共6人,每人1530元,因为其中照某少干一天,刘某有最后五天没干活,所以平均下来原告应得1600多元,加上之前1300元,共欠原告劳务费2900元。被告白斯琴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清理羊圈,约定劳务费300元。扎围栏日工一天200元,做了五天,一共1000元。另外,被告又雇佣原告等六人拆扎围栏,其中拆围栏6000米,每米0.6元,劳务费合计3600元;扎围栏7000米,每米0.8元,合计5600元。总计9200元。因所雇佣六人,每人应得劳务费1530元,又因为其中照某少干一天,刘某有最后五天没干活,所以平均下来原告应得1600多元。加上之前原告应得的1300元劳务费,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900多元。原告主张劳务费数额为29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证人照某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斯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国生劳务费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孙国生已经预交),由被告白斯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