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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进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7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进松,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太平沟村*组***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进松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进松应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给付罚金2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进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本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