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亚峰与吕文祥、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峰,吕文祥,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高亚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文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利,女,汉族关于高亚峰与吕文祥、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向申请执行人高亚峰偿还借款本金80329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0元、执行费117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名下有房产,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九洲府邸6单元6层602号(房产证号007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九洲府邸6单元6层602号(房产证号00714**)。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吕文祥、王国利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