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跃华、任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华,任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章跃华,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任玉芬,女,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章跃华申请任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任玉芬应支付申请人章跃华案款46260.0元。现查胡,因被执行人任玉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伟审 判 员 :黄小艳审 判 员 :洪启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