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贾某,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28号原告张某1,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张中华的长子。原告张某2,曾用名张彦心,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系张中华的次子。原告张某3,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系张中华之父。原告贾某,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张中华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4,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五常市(原一粮库院内)。被告张某5,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4之子。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贾某诉被告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贾某负担。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