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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和勇与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光寺门市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和勇,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光寺门市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44号原告:康和勇,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霞(原告之妻),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光寺门市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融汇广场B座地下一层2号商铺。负责人:丁玺,经理。原告康和勇与被告国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光寺门市部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康和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康和勇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