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聚盛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盛聚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法定代表人王爱平,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聚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振武,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盛聚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为8.6万元,执行中,查明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聚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3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