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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沈遂与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遂,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74号原告:沈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南座3号楼7层707。法定代表人:刘立繁。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原告沈遂与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沈遂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遂撤回对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