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财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飞、黑辽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飞,黑辽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3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北大街10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11300619。被申请人:高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9日,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黑辽飞,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9日,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申请人高飞之妻。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与被申请人高飞、黑辽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080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与被申请人黑辽飞达成一致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裁定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法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黑辽飞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银行账户内68000元的冻结(账号:62×××65)。案件申请费830元,暂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文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