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若愚与翟超军督促支付令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若愚,翟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0105民督4号申请人:原若愚,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翟超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原若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原若愚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12月向申请人借款70000元、2015年4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用于证明借款370000元及年利息为18%、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的事实。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525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若愚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翟超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原若愚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155400元。申请费3018元,由被申请人翟超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辉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