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栗树东诉田二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树东,田二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76号原告:栗树东。被告:田二宁。原告栗树东与被告田二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树东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8月28日生下长子栗明超,于2010年11月17日生下次子栗明凯,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夫妻关系一向和睦,原告常年辛苦工作养家,被告自婚后从未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后来,被告渐渐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尤其自2016年后,被告常以接送孩子上学为由,经常外出整日不归,原告多次询问被告都借口搪塞,此情况持续一年之久,2017年4月2日晚11点,被告未告知任何家人离家出走,同时卷走家里多年积蓄15万元,在此之前,被告还于2016年11月底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借给其姐姐3万元。被告出走后原告苦苦寻找未果,一个月后,被告发微信给原告说:“你不要找我了,两个人心不在一起怎么一起混”,自此杳无音信。被告出走至今对两个孩子从未过问,对原告多次去其姐姐家寻找也无动于衷,这对原告和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已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树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