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晓翔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晓翔,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诸暨市。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拘役四个月(撤销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晓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1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晓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晓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晓翔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晓翔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13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