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桂芹与李春艳、郑有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芹,李春艳,郑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芹,女,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春艳,女,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郑有付,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桂芹与被执行人李春艳、郑有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22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